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学院工作的领导,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广东医科大学章程》、《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组织
1.党委会一般两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组织召开。
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4.学院办公室人员、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只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5.党委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包括议题征集、会议通知等。
二、会议议题的提出
1.学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议题,经学院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学院办公室汇总,无特殊情况党委会议不讨论临时提出的议题。凡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在3天内列入议题,紧急事项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需要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事先传阅或分发。
2.各有关部门对提交党委会的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提出2个以上初步解决方案,并形成书面材料,一般应于会前一天送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将其汇总、整理并报党委书记审定。有关部门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内容做好汇报准备。
3.党委会的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的规定。下列问题不列入议题:
(1)按照分工可以由学院分管领导个人处理的问题;
(2)党政联席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业务问题;
(3)学院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问题。
三、议事范围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审议学院章程;研究审议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
(三)审议确定学院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审议确定学院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团队建设与组织设置、考核评价与激励保障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五)审议确定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布局调整方案。
(六)审议确定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与培育、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七)审议决定大额度(1万元以上)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八)审议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财政支出的大额资金使用方案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九)审议确定学院对外交流合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合作项目。
(十)研究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设置与基本制度;审议确定党委、党支部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审议确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中的事项。
(十一)组织拟订学院党委工作报告;组织拟订学院党委任期目标;组织拟订学院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审议确定学院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审议确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责任清单,明确党委书记履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院长在党委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班子其他成员坚持“一岗双责”,共同抓好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审议确定学院基层党组织设置与改革方案、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和表彰事项。
(十二)审议确定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具体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意识形态、理论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规章制度和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研究决定后备干部遴选培养和干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方面的事项。
(十四)讨论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
(十五)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议事规则
1.党委会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题一议。会上临时提出的议题一般不予讨论。
2.有关干部任免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党委书记或院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
3.党委会研究问题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一般先党委书记介绍议题情况,然后按照拟定的议题顺序由提出议题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和备选方案,并对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说明。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委员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或经党委委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4.对于一时难以形成明确意见的重大问题,可暂缓决定,另行复议。对有时间限制必须做出决定而意见不统一的问题,可采取党委书记集中或表决的办法决定。
5.在党委会召开之前,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充分交换意见。涉及干部任免的议题,事先应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
五、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向党委书记请假,得到批准后通知学院办公室。
2.参会人员发言要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会议期间除特殊情况外,应关闭通讯工具,一般不会见外来客人。
3.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或其亲属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4.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正式向外公布以前,与会人员均需严守机密,不得泄漏。
六、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落实
1.党委会决议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党委书记意见和要求,以文件形式印发传达,或经党委书记授权口头传达,并及时向缺席人员通报。
2.对党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认真组织实施。党委作出决定后,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其他领导成员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3.学院办公室对党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要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及时将有关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
4.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由学院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通知相关部门落实。党委会的决议或决定,各系部、教研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确因情况变化暂时不能贯彻落实的,要及时说明情况,提交党委会复议;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应在下次党委会上说明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落实的,要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