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党支部、教研室、研究室、公共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为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广东医科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监督保证作用,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学院发展目标和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调整。
(三)研究决定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后提交的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岗位设置与聘用、业绩津贴分配方案、学生学籍处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涉及本单位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经学院党委会议审核把关的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事项中涉及政治或意识形态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学院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学科建设、招生与就业、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思想教育、意识形态、学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向学校和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学院党委委员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五条 会议须有2/3以上参会人员参加方可召开,不足2/3时不能开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可口头或书面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院长、书记商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 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学术问题的,要事先征求学术委员会意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教代会、工会意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学生代表意见;涉及学院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事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原则。会议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提出人就相关事项作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与会人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条 在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发言人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党政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会议成员应尊重、维护、执行。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的,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政联席会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收群众监督。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汇报。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及任期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信息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广东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院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生物医学工程学院党委 2023年11月22日 核对人:林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