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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11:58 来源: 作者: 最后编辑:王梦

窗体顶端广东医政发〔2016〕60号

      各单位、部门:

为全面推动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促进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学生资助工作水平,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16〕1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广东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16年6月8日

                                广东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联合颁布的《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粤教贷〔2007〕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贷〔2007〕5号)、《关于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粤教助函〔2013〕3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及《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有效的帮助,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学校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教育厅助学中心、贷款银行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六)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培训、考核、评优。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与审批。组织填写和收集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三)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四)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五)在借款人毕业、出国、退学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六)按时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国家规定及经办银行、助学中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八条全日制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根据当年总贷款额度和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九条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粤教贷〔2007〕4号)规定及学生贷款需求情况,各二级学院于每年9月前汇总上报本学院的贷款额度,学校审核后向省助学中心申请全校本学年(贷款当年的9月1日至下一年的8月31日)贷款计划额度,由省助学中心审核下达我校的贷款计划额度。

第五章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学校在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前,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在国家开发银行在线系统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省助学中心和学校当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三)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学生情况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六章贷款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二级学院发放贷款合同,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检查学生助学贷款的到账情况;助学贷款用于缴纳贷款学生的学杂费;若有贷款结余则留作下学年缴纳学杂费,或在学生偿还银行贷款时转付给贷款学生。

第七章贷款的计息与贴息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参军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借款学生的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借款学生的还本宽限期为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

(四)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出国、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五)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章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报省助学中心,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各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二级学院必须在学生出现学籍异动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知会贷款银行后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二级学院必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的相应手续。

第九章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诚信记录等。

第十九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学生身份信息、贷款信息、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二级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二级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十章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两位固定联系人和本人有效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每天都可在贷款系统提出申请并把足额本息存入借款学生本人的还款账户,当月20日(除11月以外)由贷款系统扣款。

第二十五条借款毕业生务必在当笔贷款到期日之前还清当笔的贷款本息。

第十一章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名单转发至相关二级学院,相关二级学院通知违约学生及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约学生,学校将按照省助学中心工作要求上报相关材料,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粤教贷〔2007〕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学校每年对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把学生的助学贷款情况、还贷违约情况等,纳入“院情报告”和“校情通报”的内容,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条为进一步强化二级学院贷后管理,将各二级学院的还贷违约率与贷款需求额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的分配等工作挂钩。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贷款金额及评审要求按上级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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