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政发〔2014〕46号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教辅单位、研究所,附属医院:
为切实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深入调研、广泛讨论和2014年5月13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制定《广东医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 东 医 学 院
2014年6月3日
广东医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广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粤教思〔2002〕6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学校的组织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外出兼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勤工助学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以下称“学生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人事处、保卫处、后勤基建管理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和协调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学生处助学贷款科是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学生处助学贷款科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信息库和各单位用工情况信息库。
(二)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及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三)加强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建设,积极拓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四)指导用工单位做好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督促用工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保护,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条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发挥勤工助学扶贫励志的育人功能。
(一)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学生以诚实的劳动得到报酬。
(二)注重对学生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公关协调能力、专业技能等综合能力提升的培养,帮助学生在实践中锻炼能力、提升自我。
第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相对长期固定的岗位。固定岗位申请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一月份进行。
(二)临时岗位是指用工单位因实际需要临时设置的岗位,一般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周。临时岗位须由用工单位提前三天向学生处申请,未经申请而私自用工的单位,学生薪酬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条校内各用工单位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经学生处审批、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各用工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十一条学生上岗后,用工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学生处备案,如人员有调整应及时修改反馈。学生处应不定期地对用工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生未经学生处批准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一旦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从工作质量、数量和劳动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不得放任自流。对违反规定、劳动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悔改者报学生处批准后,可扣除劳动报酬或向学生处申请调换。若自行调换、辞退学生或出现冒名顶替等情况,自愿接受停发勤工助学薪酬或撤销勤工助学岗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每学期末(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可在工作结束后),各用工单位要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助学贷款科备案,作为今后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依据。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者;
(二)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四)勤工助学考核不合格者;
(五)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广东医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学生处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学校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三章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学校从每年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的专项经费;
(二)以上(一)的增值基金。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负责统一管理使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开支;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
(四)贫困学生的临时生活补贴;
(五)其他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临时性开支。
第四章勤工助学招聘与录用
第十八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学有余力,生活简朴,身体健康,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四)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九条根据“按需设岗,按岗定酬,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与招聘。
(一)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交《广东医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至学生处。
(二)学生处审核后将用工单位的招聘信息通过学生网等平台发布。
(三)自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广东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辅导员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四)学生携带已签署推荐意见的申请表向学生处报名。学生处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和申请人的条件,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推荐名单,供用工单位考核录用。
(五)用工单位将最终录用结果以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学生处确认备案,纸质版需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且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学生处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五章勤工助学报酬的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的报酬原则上不超过320元。具体计酬标准参照每小时原则上不低于8元。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报酬为8元。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各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指定专人于每个月末至下月3日之前报送《广东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至学生处审核汇总,学生处及相关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发放至学生绑定的工行账户中。逾期未交表的将延迟至下一个月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校内各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其报酬一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发放。各单位使用勤工助学学生数超出核定数时,原则上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各单位自行支付,不得在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中支出。对于校内营利性、创收性单位设置的岗位,勤工助学报酬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专业教师因个人科研等需要而聘用学生做助理的,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由教师本人支付,计酬标准双方自行商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