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同学们:
为稳定和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工作,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维护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严肃处理教学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和差错,根据《广东医科大学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文件内容的相关规定,如果您对我院教学管理((包括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后勤保障类等方面(详见附件1))有相关意见、建议或疑惑,欢迎老师、同学们直接通过邮件或电话的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并回复。
信息反馈方式如下:
1.邮箱:82526357@qq.com
2.电话:李老师:0769-22896906、13631493906;
广东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院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1
校教务〔2017〕10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医科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经各相关部门讨论、2017年5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17年6月6日
广东医科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认定
与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工作,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维护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严肃处理教学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和差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特修订《广东医科大学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的界定。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
第二章 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的分类与级别
第三条 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的分级。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和后果,分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等三种级别。
第四条 凡无故发生下列情况,都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含有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在教学过程中敲诈、勒索、逼诱学生,或殴打、谩骂、侮辱、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3.缺课1节及以上,即迟到40分钟以上(含40分钟)。
4.提前下课40分钟以上(含40分钟)。
5.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教学安排和接受教学任务,且态度恶劣。
6.考前泄露试题,影响考试公平。
7.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
8.评卷作弊或评卷分数产生后,未经教务处允许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分数10分以上(含10分)。
9.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二)教学管理类
1.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3.学籍管理者擅自更改教研室报送的学生课程成绩。
(三)后勤保障类
1.非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影响面达一个教学班以上。
2.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停电后,有关部门在具备修理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在24小时内进行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3.无正当理由,实验所需仪器、材料未准备好,使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课程无法进行或延期进行。4.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教学设备、设施的丢失或损坏,价值达1万元及以上。
5.由于教学设施、基础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而造成师生的重大伤害。
第五条 凡无故发生以下情况,都属于较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2.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停课、调课或调整考试时间。
3.教师上课或监考迟到20~40分钟。
4.教师提前下课20~40分钟。
5.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包括擅自离岗、不监督学生违纪行为、收回的考卷与应收考卷不符等造成考试混乱的情况。
6.评卷分数产生后,未经教务处允许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下。
7.丢失学生答卷,导致其没有成绩。
8.考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或成绩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的人次数超过5%(含5%)。
9.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10.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财产损失。
(二)教学管理类
1.全校性的教学调度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因审查不认真,将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发给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学生。
3.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4.在考试安排中漏排专业、班级,未及时处理,影响考试正常秩序。
5.布置统考考场出错,未及时处理,导致考试延误或考场混乱。
6.印制试卷出错,导致整门课程考试无法进行或必须重考。
7.未按教学计划要求,擅自减少理论课或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学时,降低要求者。
8.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
(三)后勤保障类
1.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教学楼一个楼层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3.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48小时内未安排维修人员进行修理,且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丢失及损坏,价值1万元以下2千元以上(含2千元)。
5.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教学设施、基础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问题,但尚未造人员伤亡。
第六条 凡无故发生以下情况,都属于教学差错:
(一)教学类
1.教师上课或监考迟到20分钟以下。
2.教师提前下课10分钟~20分钟。
3.教师上课时抽烟或酗酒后上课。
4.教师在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因教学设备故障因素除外)。
5.教师遗失学生作业3人次以上(含3次)。
6.命题不负责任或命题不符合要求,在规定考试的1/2时间内,有一半以上学生交卷(含一半学生人数)。
(二)教学管理类
1.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因排课失误造成课室冲突,影响上课正常进行。
3.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4.所排课程虽经同意临时调整,但相应层级的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5.教研室漏订、错订教材或擅自订购教材,或教材管理部门未按时订购教材,使同一专业20%学生上课1周以上没有教材使用。
(三)后勤保障类
1.课室的灯管、风扇、桌椅、黑板等损坏,报修后无故超过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2.教学楼铃声或广播响声失控,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课室、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教师休息室等场所未及时开门影响教学。
4.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未按规定保洁,致卫生状况很差。
第三章 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的认定程序和处理办法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教学的领导、教学质量控制中心、教务处、人事处和各学院(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学质量控制中心。
第八条 各学院(部)成立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教学事故的调查、上报并具体负责教学差错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各级教学管理单位负有督察责任,教学质量控制中心负有主要督察责任;全校师生员工负有举报义务。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一经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教学事故及差错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负责查实,事故(差错)当事人必须提交教学事故(差错)检讨报告书(包括教学事故或差错发生的准确详细说明和认识等内容及签名)。属于重大和较大教学事故者,所在学院(部、处)应在1周内填报《广东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与责任人的检讨报告书复印件一并送交学校教学质量控制中心。教学质量控制中心核实后提交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依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进行认定并依据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1.全校通报批评。
2.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半年校内岗位津贴。
3.事故责任人申报高一级职称延后一年一次。
4.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学校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如对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应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发出《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
6.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教研室(科)、学院(部、处)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与学校年终评优。
7.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教研室主任(科长)、学院(部、处)正职或主管全面的副职负责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扣发一定数额的校内岗位津。
(二)对于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全校通报批评。
2.对事故责任人扣发3个月校内岗位津贴。
3.对发生较大教学事故的教研室(科)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与学校年终工作总结评优。
4.对发生较大教学事故的教研室主任(科长)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扣发一定数额的校内岗位津贴。
(三)教学差错的处理由教学差错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负责,对差错责任人在本单位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一个月校内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重大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由学校教学质量控制中心以《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事故责任人;教学差错的处理由学院(部、处)负责,处理结果以《教学差错处理通知书》的方式通知教学差错责任人的同时报送教学质量控制中心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处理完毕后,教学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将《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教学差错处理通知书》的副本以及具体处理意见送达学校人事处,人事处依据处理决定扣发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责任人的校内岗位津贴,并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十四条 对出现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延误做认定、处理的部门,按事故等级和发生情节等具体情况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扣除该部门主管负责人一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学校教学质量控制中心负责本科教学工作中教学事故的认定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广东医学院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2010〕37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印发